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审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1-12-31信息来源:成都艺术职业大学

川学位〔20153

为做好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81〕学位字002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原国家教委《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87〕学位字016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下放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四川实际,特制定本审核办法:

一、组织领导、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审核标准

(一)组织领导

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审核工作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学位委员会)领导,具体工作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负责。

(二)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加强建设”的指导思想,秉承“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有利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的全面建设和人才培养”的基本原则,在完善省级统筹管理前提下,充分发挥授权单位学士学位管理自主权,下发部分审核权限,取消部分审批事项,完善审核标准,简化审核程序,提高审核质量。

(三)审核标准

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标准依据《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评审指标体系》(附件1)进行;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审核标准依据《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审指标体系》(附件2)进行。

二、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含本年新增专业)审核办法

(一)基本条件

经教育部(或原国家教委)批准建立、达到《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等有关标准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包括公办高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办学思想端正,其所设专业按照教育部(或原国家教委)关于大学本科教学计划的原则规定,达到以下基本条件者,学校可于有第一届本科毕业生的当年提出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申请:

1.能开出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多数课程由具有讲师及以上职务的教师讲授,教学质量较好;

2.实验课程、实习课程能基本开齐,具有一定的质量;

3.有一定数量的讲师及以上职务的教师指导学生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4.各项考核制度健全。

(二)审核程序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按照单位申请、单位自评、省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省学位委员会审批等四个程序进行。

1.单位申请。达到上述基本条件的学校应于有第一届本科毕业生的当年115日之前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书面申请。申请需经本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

2.单位自评。申请高校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安排自评工作。自评结果经本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于申请评审当年的410日之前向省学位委员会报送以下材料(送省学位办,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材料):

1)申请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自评报告;

2)申请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等学校简况表(附件3);

3)申请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等学校自评依据(根据评审指标进行逐项自评,确定等级、说明理由、列出支撑材料);

4)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简况表(附件4);

5)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自评依据(根据评审指标进行逐项自评,确定等级、说明理由、列出支撑材料);

6)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汇总表(附件5;

7)各项管理、考核制度,拟成立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名单和拟实施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3.专家组实地考察评审。根据申请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实际情况,省学位委员会于申请评审当年的4-5月份组织专家评议组对申请高校进行实地考察评审。专家评议组代表省学位委员会履行评审职责,按照《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评审指标体系》、《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审指标体系》和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关于评审工作的要求,对申请单位和专业逐一进行考察评审。评审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获专家评议组2/3及以上人员同意票,即为通过。评审结果由省学位办进行为期7天的网上公示。

(1)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评审程序

①听取申请单位自评情况汇报,就有关问题现场咨询;

②集中评阅有关申报材料,包括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条件、教育教学情况、质量监控、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抽检教育教学档案,并就有关问题进行咨询;

③实地考察教室、公共实验室、图书资料、运动场地、学生食堂、宿舍等教育设施;

④随堂听课,召开教师、管理干部和学生代表座谈会;

⑤召开评审会议,在充分讨论、评议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是否同意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决议;

⑥向申请高校反馈审核意见。

2)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审核程序

①听取申请专业自评情况汇报,并就有关问题进行现场咨询;

②集中评阅有关申报材料,包括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条件、教学过程及管理、人才培养等,抽查教学档案等,并就有关问题进行咨询;

③实地考察专业实验室、图书资料室,随堂听课;

④召开评审会议,在充分讨论、评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是否同意增列为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的决议;

⑤反馈专业审核意见。

4.审批。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专业的有关规定,省学位委员会于申请评审当年的5-6月份对专家评议组表决通过的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进行审批。必要时可再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审批结果抄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申请高校应根据专家组的评审反馈意见,于实地考察评审工作结束之日起20天内制定整改方案报省学位办备案,省学位办对其整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整改方案作为上报省学位委员会审批的依据之一。

三、已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审核办法已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审核,取消提前一年预审办法,只对当年需要授位的新增专业进行审核。审核分“自主评审”和“集中评审”两种方式。

(一)自主评审

已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五年以上(不含五年)的公办高校,由省学位委员会委托学校组织专家自主评审。评审按照《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审指标体系》并参照本《办法》第二条“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含本年新增专业)审核办法”中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审核程序组织实施。各专业专家评议组成员由5-7名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且最少须有2名是所评审专业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数不少于二分之一,评议组组长由校外专家担任。专家评议组代表省学位委员会履行评审职责。高校拟聘请的专家评议组名单(附件6)需在高校开展自主评审之前报省学位办备案。

自主评审结果需由自评高校进行为期7天的网上公示,并于所评专业有第一届本科毕业生当年的430日之前报请省学位委员会审批。具体报送材料(送省学位办,一式一份,同时报送电子材料):

1.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的报告;

2.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简况表(附件4,需按表格要求填写专家评议组意见)、专业培养方案和高校根据专家评议组意见制定的整改方案,装订成册;

3.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汇总表(附件5);

4.专家组评审意见;

5.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审核专家评议组名单(附件7)

自主评审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的高校,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评审质量。省学位委员会将视情况对部分学校自评工作进行抽查,对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评审,不落实整改方案,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高校,取消自主评审委托,并组织专家评议组对其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进行实地考察评审。

(二)集中评审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不满五年(含五年)的公办高校和所有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由省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评议组对其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进行集中评审。集中评审主要根据学校上报材料进行会议评审,必要时也可组织专家到校进行实地评审。申请高校经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于所评专业有第一届本科毕业生当年的415日之前向省学位委员会报送以下材料(送省学位办,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材料):

1.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的报告;

2.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简况表(附件4)和专业培养方案,装订成册;

3.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汇总表(附件5)。

集中评审结果由省学位办进行为期7天的网上公示。省学位办将专家组评审意见反馈至申请高校。申请高校应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于反馈意见日起20天内制定整改方案报省学位办,省学位办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并将整改方案作为上报省学位委员会审批的依据之一。

(三)省学位委员会审批

省学位委员会于评审当年的5-6月份对自主评审和集中评审的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进行统一审批。审批结果抄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四、其他事项

(一)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或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审批结果为“不通过”的,给予一年的整改期,整改结束后重新申请审核。其当年授位工作由学校自行联系挂靠省内其他同层次高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相同或相近专业进行授位,并自行做好学生有关思想工作。

(二)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应及时成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要求,制定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学士学位工作规章制度,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举办有本科阶段成人高等教育的,还应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整顿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199111号)和《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川学位〔201410号)的要求,制定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及相关管理制度。

(三)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证书的制发和学位授予信息的报送,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接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增列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审核工作的指导,负有对四川省内各学位授予单位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检查和监督责任,对不能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的高校,有权暂停或撤销其相应专业授予学士学位的资格。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暂行实施办法》(川学位〔20047号)、《四川省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实施办法(试行)》(川学位〔2011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独立学院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补充通知》(川学位办〔201152号)同时废止。

(六)本《办法》解释权属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

1.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评审指标体系

2.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审指标体系

3.申请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等学校简况表

4.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简况表

5.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汇总表

6.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自主评审拟聘专家评议组名单

7.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审核专家评议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