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制度
School system
成都艺术职业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12-12信息来源:成都艺术职业大学

成都艺术职业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经济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及所属学院、部门、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对外签订的经济类合同、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经济合同订立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要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

第四条  学校经济合同管理是对学校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合同行为的管理。

第五条  学校所有经济合同均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订。所有已签订的经济类合同须加盖成都艺术职业大学用章,任何单位不得以学院或部门印章代替学校用章。学校特别重大的由经资委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六条  严格执行登记制度、会签制度及备案制度,相关领导及部门分口把关,严格经济合同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共同负责经济类合同管理工作,形成管理、执行、监督三者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七条  学校成立经济合同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经济合同的审批和管理。

 

组长:余天翔

副组长:蓝鹰、熊殿华、夏伟、甘庭俭、陈怡

领导小组成员:学校办公室、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财务处、后勤处、青神综合管理处等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

第八条  领导小组职责

(一)制定经济合同的管理办法和审批流程;

(二)审议合同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经济合同,并报理事会批准;

(三)检查和指导经济行为;

(四)对失职、渎职、违纪等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组织领导小组会议;

(二)执行领导小组决议;

(三)管理备案合同档案;

(四)负责登记经济类合同;

(五)监督合同的执行;

(六)每季度向领导小组报告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第十条  学校法律顾问根据学校赋予的职能对经济合同进行审查,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十一条  登记合同

严格执行合同登记制度。学校批准的经济行为,在签订合同前需到学校办公室登记。学校办公室对符合签订条件的合同编制合同编号,检查《合同签审表》的填写情况。

第十二条  会签合同

严格执行会签制度。学校所有的经济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填写《合同签审表》,承办部门按照《合同签审表》的顺序完成合同会签。

第十三条  备案合同

严格执行备案制度。各级签订的经济合同均应各报送一份原件给财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履行合同

承办部门是履行合同的主体,学校办公室代表学校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应由承办部门提出变更依据,并按原合同签订程序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者,由学校办公室负责查实,提出追责建议,报请校长办公会或理事会批准,追究相关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的行政或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以学校或所属学院、部门等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者。

(二)在项目招投标、合同谈判、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损害学校利益行为者。

(三)有其他失职、渎职及违纪违法行为者。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经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理事会研究决定后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