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Rules and regulations
成都艺术职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6-21信息来源:成都艺术职业大学

成都艺术职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

处理办法(试行)

校字〔2019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净化学术环境,保障学术自由,维护学校学术声誉和科学研究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和《成都艺术职业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和兼职人员,以及以成都艺术职业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学校倡导遵循学术规范和科学伦理,严谨学风和学术诚信,坚持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宽容失败,反对学术活动中的各种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并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成果(包括文化活动、出版物、论文、专利、科研项目、研究报告、创作作品等)和课题申报书中引用他人的思想、观点、实验数据、资料、结论或其他学术成果的,应当如实注明出处。成果中的引用部分不得构成引用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成果中的引用部分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泄露他人技术秘密和其他秘密。

  合作成果的署名人应对合作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或成果的第一署名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学术论文的通讯作者对论文负主要责任;指导教师经审阅同意后为通讯作者,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任何人不得假冒他人对成果及学术承诺署名。在参与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评奖等学术活动中,行为人应坚持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原则,不得徇私舞弊或谋求不正当利益。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提交学术成果总结、验收或鉴定报告,不得弄虚作假,夸大事实。

(二)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三)重大学术成果的发布,应经校主管部门批准。

(四)申报项目,要坚持实事求是,对申报项目的工作基础、研究现状、人员组成等作真实陈述,保证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可信。

科研人员应真实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增强预算的前瞻性。不得以编造虚假合同、虚列支出项目等手段编报虚假预算。

科研人员要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的预期目标和要求,认真完成各项研究任务,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主要研究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转包他人,利用科研项目谋取私利。

(五)项目负责人要模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负直接责任,加强对所承担项目的成员特别是青年人才的教育和管理,做到身体力行、言传身教。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应受学术道德谴责并受相应处分的行为,包括剽窃、抄袭、私自署名、伪造、泄密等。

 第六条 将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实验数据、实验结论、其他学术成果和技术成果,通过不正当手段窃为己有,冒充为自己所创成果的行为,是剽窃行为。

 第七条 在成果中使用他人的学术作品时,不注明出处的,是抄袭行为。

 第八条 未参加实际研究或成果创作而要求或者同意在别人成果中署名,或未经他人同意而私自在其成果及学术承诺中代其署名的,是私自署名行为。

第九条 伪造或篡改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证明材料,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属伪造行为。

第十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未经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应当保密的学术事项公开的,为泄密行为。

第十一条 在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就他人有关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时,故意隐匿有关事实和证据的,属于包庇行为。

第十二条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夸大、炒作个人学术成果价值,谋取不正当利益;虚报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滥用学术信誉,在参与学术评价活动中徇私舞弊;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学术研究活动等行为。 

第十三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受到道德上的谴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由有关司法部门或行政部门处理;涉嫌违反党规党纪的,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违反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处理,但均不能免除学校的处分。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对违背学术道德规范,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我校相关人员,学校将依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根据教职员工和学生等不同身份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处分期满,经校学术委员会和有关职能部门审查,确认其在受处分期限内能够认识错误,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行动,未发现新的违规行为,即可获得原有各项资格及权限。

第十六条 教职员工凡违反有第四条(一)(二)(三)所列款项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

违反有第四条(四)(五)所列款项行为之一者,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对于违背学术道德规范者,依情节轻重,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暂缓学术晋升,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追索其相关科研成果所获取的资助及其他收益。并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辞退或解聘等处分,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与认定。

(一) 校科研处负责受理对本规范适用人员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投诉。

(二)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专项调查,并依照调查结论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学术道德问题和学术不端行为,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

(一)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2.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3.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属于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范围的举报;

2.没有明确证据或可查线索的举报;

3.已有调查结论且无新的证据或线索的举报。

(三)科研处在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对该项举报提出拟办建议,报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四)各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和协助科研处的调查与处理。

(五)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并由学术委员会于3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实名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六)被举报人所在单位或其学术委员会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就举报的问题做出明确答复。

如果调查对象涉及二级单位负责人或校学术委员会成员,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

 校学术委员会成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指实名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戚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调查人员不宜参加,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

(七) 校学术委员会对有关单位意见进行审议认定,如果确认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向学校做出纪律处分或提出组织处理的建议。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责成科研处将调查结果通知被举报人,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而且举报系恶意诽谤,则应视情节轻重追究诽谤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建议,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处理。

对校领导审定的处理决定,科研处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实名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并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公示。

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于处理决定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要求学校学术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或重新审议。经重新审议的结果不再复议。

第二十一条 科研处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在学校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前,除公开听证会外,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教师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日常工作由科研处负责。

                                     成都艺术职业大学

                                            2019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