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Rules and regulations
成都艺术职业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6-21信息来源:成都艺术职业大学

成都艺术职业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校字〔202090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纵向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纵向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国发〔20146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30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72号)、《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社科工作领字〔20191号)文件精神和国家、四川省社科资金管理相关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我校独立承担或联合承担的国家、相关部委、四川省级各类科研专项经费。

第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责任到人的纵向科研经费管理体制。项目负责人为纵向科研经费的直接责任主体,学校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对纵向科研经费的管理实施统一领导,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严格遵守并执行国家、学校有关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

第四条 学校科研处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以及科研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并同学校财务处做好纵向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纵向科研经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指导、协助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学校有关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在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书)或合同约定的权限范围内,依照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科学、合理地使用项目经费,并对纵向科研经费决算报告进行审核。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纵向科研经费预算和决算,严格执行项目负责人审批制度,按国家、学校有关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以及经费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和合同约定,合理安排经费支出,保证纵向科研经费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经费主管部门和学校财务、科研部门的财务监督检查,并按有关规定编制完整、真实的纵向科研经费决算,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与纵向科研经费结账手续;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及科研经费预算、决算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要在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科学发展观,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处理好纵向科研经费规范管理与服务教师的关系,努力为教师提供优质服务,共同做好学校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应按经费主管部门的要求对纵向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按照经费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管理和使用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学校有关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结合课题研究的实际情况,编制科学、合理、内容全面的科研经费预算。

第九条 纵向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1.收入预算包括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即申请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若项目负责人编报自筹经费预算,则应提供自筹经费证明,并保证自筹经费能够及时、足额落实到位。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配套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资金等。

2.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编制科研经费支出预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与课题研究的相关性及测算方法、测算依据等进行详细说明。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科研经费预算是学校财务部门确定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基本依据。

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一般包括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测试加工费、能源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学生劳务费、额外资源占用费、项目聘用非事业编制研究人员劳务费用及社会保险补助费、专家咨询费、评审鉴定费和及其他相关业务费等。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院(系、所)为组织和支持课题研究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课题成本,但又是科研项目开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且应当由课题组分担的各项费用,一般包括房屋、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使用费,日常水、电、气、暖能源动力费、物业管理费、校园网络资源使用费以及学校直接为课题管理服务所发生的相关业务费等。间接费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正确计提或据实列支进行分摊。

第十条 科研经费预算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复后,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科研经费支出预算科目中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不能调整,其他支出科目预算确需调整的,在不超过该支出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支出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研处审核后财务处予以调整;确因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等而必须对科研经费预算进行调整且超过支出科目核定预算10%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调整意见,经学校科研处和财务处双方共同审核,按程序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各类纵向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纵向科研经费到账后,由学校科研处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或科研合同审核、确认,通过各院(系、所)科研秘书通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持科研立项通知、结项证明等材料及相应发票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

第十三条 财务处对纵向科研经费按经费来源及类别进行管理,实行按项目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学校按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科研管理费。国家社科年度重点项目提取3000元,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后期资助项目、西部项目及其它专项项目提取2000元。若经费主管部门没有其它明确规定,按到账金额一次性提取3%的科研管理费。为鼓励科研项目申报,20221231日以前,学校科研管理费试行计提减免。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要求学校给予经费配套支持的,学校按规定办理。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的,学校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考虑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经费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确保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 纵向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

1.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试制费。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按学校固定资产采购和管理办法执行。

2.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此费用按财务处差旅费报销办法执行。

3.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协调及项目评审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4.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科研人员赴国外、港澳台地区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印刷费、数据采集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邮电费、通讯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其中,资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图书资料购置等费用;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6.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学生助研津贴、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等劳务性费用。以及课题完成验收时,支付给专家组的评审鉴定费或劳务费。

7.其他相关业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如:税金、专家咨询费、水电费、维修费、资源占用费等。

第十八条 纵向科研经费不得开支事业编制科研人员的工资、奖酬金、各类津贴补贴、各类保险等,不得用于各项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各种福利性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纵向科研经费可转拨管理。纵向科研经费转拨有以下两种情况:

1.联合申报转拨,指以学校为主要依托单位联合其他单位共同申请获得的科研项目,全部科研经费由资助方拨至学校,再由学校按科研经费预算和合同约定,将其中的子课题经费转拨至其他单位。联合申报转拨必须在经费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研合同或补充合同中载明各承担单位的科研任务、需转拨科研经费数额等。

2.协议转拨,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将部分研究工作委托给其他单位承担而发生的科研经费拨付行为。协议转拨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提供经费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研合同及与合作方签订的协议,明确协作方应承担的科研任务、协作费数额等。

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编报科研经费决算报告的要求和规定,严格按照该项目的财务收支明细账,对发生的科研经费支出进行归类汇总,如实编报科研经费决算报告,并对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财务处对账表不符的科研经费决算报告,不予盖章确认。

第二十一条 因科研工作需要,项目负责人需在科研合同正式签订之前或科研经费未能及时到达学校账户的情况下,用其他经费预先垫付开展科研工作,待科研合同正式签订、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账户之后,及时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科研经费转账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项目,财务处不受理其在决算时的账务调整申请。

第二十二条 正式上报的科研经费决算报告必须经学校财务处及科研处共同审核通过。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验收结束后,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支持项目负责人全面清理应收应付款项,办理财务结算手续。有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财务结算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有应付未付账款的,要全部处理完毕,并由财务处核定科研经费余额。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六个月内办理结账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有权予以结账。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和财务处共同负责解释和修订,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成都艺术职业大学

                                        20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