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Rules and regulations
成都艺术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06-09信息来源:成都艺术职业大学
为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及教学质量,保证学院良好的教学秩序,预防和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并使事故能及时、有效、妥善处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的事件,均属于教学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严重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



第一条  严重教学事故的认定



凡发生下列情况,均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一、教学类



1. 有关人员在教学以及教学管理工作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的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 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



3. 任课教师未经学院职能部门和系教学主管部门准许,擅自停课、调课、提前下课15分钟以上,或出于非不可避免的原因而迟到15分钟以上,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



4. 任课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泄露试题。



5. 命题人未按规定要求将试题试做并交由专人审查,导致试题严重错误未能事前发现,严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6. 主(监)考人员未能及时到位而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或未能严格执行有关的考试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

7. 考试结束时主(监)考教师漏、错收学生考卷,一个考场内收回试卷数与参考学生不一致;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试卷及学生考试成绩;以作业评分的设计类课程丢失或漏收学生作业,无法记录成绩。

8. 因指导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活动中受伤,未及时送医院就医造成严重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体育课及课外体育活动中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另行规定)。

9. 学生不服从任课教师管理,任课教师应及时按既定程序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因教师处理不当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者。

10. 教师未达到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却拒不接受教学任务。

11. 擅自提前一周(含一周)以上结束课程,或未经教学主管领导同意,擅自舍弃(或迟滞教学进度)学期课程内容1/4以上。

12. 未经学院职能部门和系(教研室)领导同意,擅自变更教学任务书(课程表)确定的主讲教师;或任课教师未经系和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找人代课,由此导致教学效果很差,影响教学质量。


13. 未经学院职能部门和系同意,擅自取消已安排的教学活动,或变更教学任务书(课程表)安排的教学时间,由此导致多数学生误课并影响正常的教学进程。


14.未执行教学计划、大纲要求,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未布置作业或练习;或任课教师从不批改作业或遗失学生作业。

15. 教师在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实作)过程中,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或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设计(论文、实作)任务,或毕业设计(论文、实作)质量低劣,造成严重影响。

16. 未经系、教研室或教务处同意,在课堂教学时间内私自带学生外出教学。

17. 收受学生、学生家长钱物(100元以上),对学生无原则迁就或不公正评分。

二、教学管理类

1. 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2. 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发放学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及档案材料。

3. 教学管理部门丢失学生原始成绩,或丢失学生成绩档案,或丢失与学籍有关的原始资料,或丢失学生毕业证书;考试试题保管不当造成试题丢失或借保管试题机会私自向学生漏题。

4. 在考试安排中漏排、重排班级、考试课程,或未通知学生考试时间,或通知错误导致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秩序。

5. 试卷审查不严,将答案与试题一并印发,造成考试无效。

6. 安排课程或安排教室每学期重复3次以上。

7. 由于开课系未及时、准确向教材管理部门报送教材需求,或教材管理部门未及时采购,导致开课一周后仍缺供教材20%以上,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正常教学秩序;

教材错订、错发造成损失。

8. 不执行实践教学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及时安排落实教学课程、实习教学环节,影响教学计划的正常执行。

9. 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或未能及时下发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10. 管理人员错登私自修改学生成绩。

11. 管理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影响正常上课10分钟以上。

12. 教学设备损坏而未及时检修、报修或申购;丢失教具或因保管不慎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13.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发生的严重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

第二条  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

凡发生下列情况,均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一、教学类


1. 非不可抗拒原因任课教师上课迟到15分钟以内;教师提前下课15分钟以内。


2. 课堂教学资料不全;无教案上课;不考勤或考勤不准确,或事后改考勤。


3. 需更换教室不事前联系;需准备教具不事前准备;到上课时间更换教室、借教具耽误上课时间在15分钟以内。


4. 监考教师缺席或迟到超过5分钟以上;主、监考教师在考场有看书报、聊天等不尽职行为,导致考试纪律松懈,发现学生作弊而不及时纠正、处理。


5. 任课教师、系秘书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录入)成绩;考试结束后一周内,任课教师未向教学管理部门上交学生考卷。


6. 教师在实践性环节(含实验课)前准备不足,影响实践性环节的进行。


7. 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接听、拨打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


8. 教师擅自使用不符合或不按教学大纲要求未经审查的教材,影响教学质量。


9. 任课教师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辅导。


10. 文化课试题难度严重偏低、题量少、,考生在半小时内做完试卷的。


11. 审查不认真,发给不应该获得毕业证书的学生相应的证书。


12. 招生部门、学籍管理部门、成绩管理部门和教学系未能及时沟通信息,未建立准确档案,或未及时办理学籍异动,导致教学和管理秩序混乱。


二、教学管理类


1. 非技术原因,期末考试结束10天后未将学生成绩通知学生及其家长;辅导员未及时将学生学籍变动信息通知学生及其家长。


2. 变动上课时间或上课地点,虽经系同意,但系未及时通知到班上及报教务处备案。


3. 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学建设、教学计划制(修)订、教学大纲编制(修订)、教材编写等教学研究项目,未按计划完成,无特殊原因推迟1个月以上。


4. 因安排不当造成考场、监考教师冲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5. 因排课或调课失误造成课程冲突,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一学期发生3次以上。


6. 教学计划确定后,教学单位上课前未及时向任课教师下发教学任务书(教学记录表、课程表、学生成绩单、学生考勤表等)。

7. 考试成绩漏记、错记,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8. 教具准备不齐,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9.调课通知不到位,造成上课混乱;排课不合理;不提出教具准备要求。


第二章  对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第三条  对各类教学事故的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填写《教学事故登记表》。教学事故应由责任人所在系、部门查实,按一次一表的方式作好登记,在事故发生后当天内向教务处报告。事故登记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


2. 各系及相关部门应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由主管负责人领导,具体负责本系、部门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核定。


3. 严重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学院办公室会同事故责任人所在系、部门进行认定,由责任人所在系、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核定。若严重教学事故比较复杂,难以断定,可由教务处、学院办公室组织专家,会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协同认定。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四条  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


由教务处责成事故单位负责人对责任人签发“一般教学事故通知书”,并在本单位内记录和通报批评。


第五条  严重教学事故的处理


1. 由学院责成事故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发“严重事故通知书”,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并作好记录。


2. 根据情节轻重对事故责任人扣发部分直至一个月的岗位津贴。


3. 取消事故责任人一次申报高一级职称的资格。


4. 对情节严重者,除按上述第1---3项处理外,由学院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5.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责任人认识较差的,可以对责任人实行缓聘甚至解聘;若对责任人实行岗位解聘,应报院长审批并发出“岗位解聘通知书”。


6. 各有关部门应在教学事故处理完毕后将“教学事故通知书”、“岗位解聘通知书”的副本以及具体处理意见报学校教务处、学院办公室,作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及聘任、评优的有效依据,并记入教师(工作人员)业务档案。


第六条  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允许在接到“教学事故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职能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与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有不同之处,按国家及上级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与本办法不同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具体事宜由教务处、学院办公室解释